基本案情
原告白云凱爹了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奧公司)訴稱:其為“銅鋅催化劑下丙醛加氫制備正丙醇的生產工藝”和“丙醛加氫制備正丙醇工藝中副產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兩項發明的專利權人。南京烏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烏江公司)出資3000萬元,獨資設立南京榮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欣公司),投資建設1萬噸/年正丙醇及1萬噸/年醋酸正丙酯項目,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已有南京市環保局于2009年4月1日進行公示,根據該項目的公示信息,榮欣公司正丙醇相關生產工藝與諾奧公司的發明專利構成等同。榮欣公司、烏江公司已經嚴重侵犯了其專利權,淄博金博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博公司)購買榮欣公司所生產的專利侵權產品用于銷售的行為,同樣侵犯了其專利權。因此,依據等同原則,榮欣公司被訴侵權方法落入其所主張的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烏江公司作為榮欣公司投資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決:1.榮欣公司、烏江公司、金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涉案發明專利權的行為;2.榮欣公司、烏江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3.榮欣公司、烏江公司承擔其為維權支出的費用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榮欣公司辯稱:1.諾奧公司應提供我公司侵犯涉案專利的證據,由于諾奧公司在其訴訟中未能提供答辯人生產工藝落入諾奧公司專利保護范圍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2.我公司生產正丙醇產品系合法生產,并沒采用諾奧公司的專利技術,不存在專利侵權行為。3.我公司的生產方法在諸多方面均不同于諾奧公司的專利,二者存在實質差異,沒有落入諾奧公司專利技術的保護范圍。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諾奧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烏江公司辯稱:1.我公司不生產正丙醇,因此不侵犯諾奧公司專利權;2.榮欣公司是依法經過工商登記的,諾奧公司認為榮欣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諾奧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金博公司未出庭,書面辯稱:我公司購買的產品是從烏江公司合法購買的,有購銷合同和發票,來源合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諾奧公司為“銅鋅催化劑下丙醛加氫制備正丙醇的生產工藝”(專利號ZL200810014135.8)和“丙醛加氫制備正丙醇工藝中副產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專利號ZL200810014134.3)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諾奧公司已按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專利年費,該兩項專利均處于有效狀態。
筍崗路律師專利“銅鋅催化劑下丙醛加氫制備正丙醇的生產工藝”的權利要求1為:其特征在于丙醛在銅鋅系催化劑的作用下進行氣相加氫,生成粗丙醇,然后粗丙醇進入精餾系統提純得到產品正丙醇,所述銅鋅催化劑的重量組成為:氧化銅29.4%-50%,氧化鋅49.4%-70%,三氧化鋁0.05%-1.5%,三氧化二鐵0.05%-0.15%和氧化鈉0.2%-0.3%。專利“丙醛加氫制備正丙醇工藝中副產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的權利要求1為:其特征在于丙醛加氫生成粗丙醇進入精餾系統時通過適量的補水使正丙醇、丙酸丙酯與水共沸在脫輕塔內脫除丙酸丙酯,所述粗丙醇中丙酸丙酯含量為0.3%-4%,補水使粗丙醇中含水量為10-35%,均以質量百分數計。
榮欣公司設立于2008年10月10日,為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股東為烏江公司。2009年4月1日,南京市環境保護局對榮欣公司年產1萬噸正丙醇和年產1萬噸醋酸正丙酯項目進行了公示。2010年10月25日,金博公司與烏江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金博公司從烏江公司購買了醋酸正丙酯0.9噸。
榮欣公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供了南京大學現代分析中心的相關分析報告,筍崗路律師該報告對榮欣公司提供的兩份催化劑樣品分別進行了分析檢測,其檢測結果分別為氧化銅35.6%、氧化鋅63.1%、三氧化鋁1.25%、三氧化二鐵0.02%、二氧化硅0.06%、氧化鈉未檢出;氧化銅31.8%、氧化鋅56.1%、三氧化鋁1.18%、三氧化二鐵0.02%、二氧化硅0.02%、氧化鈉未檢出對榮欣公司提供的正丙醇四種樣品分別進行了分析檢測,其檢測結果分別為:面積歸一化含量:99.1%(不計水分),水分含量:0.76%;面積歸一化含量:98.1%(不計水分),水分含量:2.29%;面積歸一化含量:99.0%(不計水分),水分含量:2.44%;面積歸一化含量:90.3%(不計水分),水分含量:7.90%。

裁判結果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淄民三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駁回諾奧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諾奧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諾奧公司申請撤回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魯民三終字第87號民事裁定:準許諾奧公司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專利案件適用等同原則有著明確嚴格的要求,一是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講是顯而易見的,即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裁判理由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正丙醇并非新產品,因此,應當由諾奧公司提供榮欣公司、烏江公司侵犯其涉案專利的基本證據,也即諾奧公司應當提供榮欣公司制備正丙醇的生產工藝和正丙醇工藝中副產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的直接證據。諾奧公司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由于諾奧公司沒有提供榮欣公司、烏江公司侵犯其專利的直接證據。因此,對于榮欣公司正丙醇的生產工藝和正丙醇工藝中副產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是否落入諾奧公司兩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必須依據榮欣公司提供的證據與諾奧公司兩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對比。
對于“在銅鋅催化劑下丙醛加氫制備正丙醇的生產工藝”發明專利,從該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而言,諾奧公司已經對權利要求作出限定,即必須在銅鋅系催化劑的作用下進行氣相加氫;從該專利的權利要求表述來看,催化劑的具體成分和比例范圍的含義是明確的,因此應根據該字面含義嚴格限定涉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銅鋅催化劑的重量組成為:氧化銅29.4%-50%,氧化鋅49.4%-70%,三氧化鋁0.05%-1.5%,三氧化二鐵0.05%-0.15%和氧化鈉0.2%-0.3%。同時,在該專利的說明書中所陳述的三個實施例中,也把銅鋅系催化劑的組成作為實施例中的重要內容,因此,也能說明催化劑具體成分和比例是該專利的技術特征。根據榮欣公司提供的南京大學現代分析中心對催化劑分別進行的分析檢測數據,其檢測結果分別為氧化銅35.6%、氧化鋅63.1%、三氧化鋁1.25%、三氧化二鐵0.02%、二氧化硅0.06%、氧化鈉未檢出;氧化銅31.8%、氧化鋅56.1%、三氧化鋁1.18%、三氧化二鐵0.02%、二氧化硅0.02%、氧化鈉未檢出。從中可以看出,與諾奧公司專利中的催化劑相比,榮欣公司的催化劑中沒有氧化鈉;有專利中不存在的二氧化硅;榮欣公司的三氧化二鐵0.02%,而專利中的三氧化二鐵比例為0.05%-0.15%。故,榮欣公司制備正丙醇的生產工藝與諾奧公司的相關發明專利的技術特征明顯不同,沒有落入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筍崗路律師對于“丙醛加氫制備正丙醇工藝中副產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發明專利的技術特征明確闡明:該粗丙醇中丙酸丙酯含量為0.3%-4%,補水使粗丙醇中含水量為10-35%。榮欣公司提供的南京大學現代分析中心于2011年4月7日對榮欣公司提供的正丙醇(分析檢測的檢測結果,水分含量分別為0.76%、2.29%、2.44%、7.90%。榮欣公司的產品的水含量均不在專利技術特征中含水量的范圍之內。因此,榮欣公司制備正丙醇的副產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與諾奧公司的相關發明專利的技術特征明顯不同,沒有落入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等同原則要求被訴侵權產品或方法的具體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具體技術特征之間的對應等同,而非兩種整體技術方案的等同。榮欣公司制備正丙醇的生產工藝和正丙醇工藝中副產物丙酸丙酯的去除方法與諾奧公司涉案兩個專利中多個具體的技術特征均存在明顯差別,無法認定為運用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諾奧公司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二者是以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諾奧公司在審判過程中所主張的等同實際是其主張榮欣公司的整體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構成等同。因此,諾奧公司以等同原則主張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落入其專利權保護范圍,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不予采信。
典型意義
本案對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適用等同原則具有指導意義。等同原則并非兩種整體技術方案的等同,尤其對體現專利創造性的技術特征在進行侵權比對時應當謹慎適用等同原則,否則會不適當地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破壞專利授權時就已經形成的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深圳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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